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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逐步建立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举报维权援助中心,适时设立知识产权举报维权援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昆明市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涉外纠纷),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不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第八条 发挥海关在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障贸易安全方面的作用;敦促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海关备案保护;对贴牌加工企业提供预警服务,避免出现加工侵权产品;引导技术含量低、产品差异小、附加值低的企业自创品牌,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自律及桥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有效统筹,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质押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引导和指导企业、科研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保护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标记商品的进货、销售登记制度,查验产品有效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及当年缴纳年费收据、专利许可合同、商标注册证明等)。在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标记商品,应当拒绝销售。发现已进商品或者正在销售的商品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知识产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标志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参展者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产品、技术以具有知识产权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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