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3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0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昆明市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促进知识产权这一战略性发展资源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环节,是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任务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有力保障。
第三条 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计划,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条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每季度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当地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第五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昆明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形成主体突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高效运转的协作、交流、预警工作格局。每年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召开1次以上的工作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协会、学会、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列席联席会议。
第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和执法综合信息库。整合资源,对各自工作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信息及时交换,如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时,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书面反馈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