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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和特殊工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监督指导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工作。

  (十五)养老保险处

  负责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备案管理工作;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标准;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退休手续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市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收缴、调节和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结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核;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工伤保险处(市工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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