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等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贯彻落实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拟订具体管理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管理办法;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国家和省、市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拟订本区域企业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