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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7号)


  《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征信,是指采集、传输、存储、加工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尊重个人隐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用办)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在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征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机构提供的个人信息;

  (二)组织协调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及时更新和维护所管理的个人信用信息;

  (四)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指标体系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五)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及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个人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即个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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