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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五) 《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的相关规则。选择并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重要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土《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从品行、任职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管理者兼职问题作出限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六)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二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作出概括性规定,提出基本要求;同时,对于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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