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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做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二、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二) 《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和责任作出原则性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等。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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