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所出资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企业国有资产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