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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打造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落实物流业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申报国家物流企业税收试点,落实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5〕135号),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落实国家有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要素价格改革,整顿规范收费管理,物流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落实《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地税一〔2008〕91号),国家A级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市外物流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拓市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转型升级。落实宁波港海铁联运发展政策,鼓励开通集装箱海铁联运“五定”班列或专列。继续实施鼓励引进和培育大型服务业机构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落实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促进制造企业物流分设和外包。落实鼓励第四方物流平台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第四方物流市场的发展。落实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发展航运服务业和高端物流的离岸外包服务。开展现代服务业基地认定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级现代物流基地,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一)强化对重点物流项目的用地保障。充分认识物流业作为社会基础产业的功能,强化用地保障。对符合现代物流业发展需要的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予以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拓宽渠道,从现有物流业用地整合调整、低丘缓坡和滩涂整理等方面想方设法增加物流业用地指标,解决物流业发展用地需求。

  (二十二)规范物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市场准入和后续管理。依法规范运输企业前置审批,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后续管理。加强对公路车辆超载超限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消除安全隐患,促进运输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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