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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
  第五条 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借款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可申请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包括利息上浮后增加的利息)。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七条 借款人需通过专题培训,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需与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一)资信担保。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为借款人做资信担保。
  (二)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个人产权的经营性房屋进行担保。
  (三)质押担保。借款人可用有价证券等值或超值担保。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1.从事种植、养殖业无营业执照者,需村委会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及创业证实材料;
  2.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及合伙经营协议书。
  (四)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主要是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状况、创业项目、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情况、贷款用途、还款计划)。
  第十条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如下:
  (一)自主创业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
  1.城镇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须持街道(乡镇)妇联组织推荐意见,向创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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