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十六)积极依法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利用抵押、质押担保进行融资。
(二十七)允许股权出资,为私营企业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动民间资本创办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体私营企业的工商注册和抵押登记、出质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建立面向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
六、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
(二十八)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和进退自由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十九)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和提供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政策咨询,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费的规定。
(三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商标注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十一)实施合同帮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订单农业”,减少农业生产风险。
(三十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农村经纪人开展经纪、合同、商标等业务培训,指导农村经纪人提高经纪水平和服务技能,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三)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动态数据库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服务功能,努力推动与其他部门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
(三十四)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增强履行社会诚信责任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