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个体私营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依据、时限、收费及工作人员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在办事窗口部门重点对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公示。
(十八)实行登记注册首问责任制度。在办理个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第一位接待受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方便快捷为其办理有关事宜,并对咨询事项依法、准确予以解答。
(十九)实行岗位职务代办制度。凡直接涉及服务工作窗口岗位责任人因故离岗或缺岗,要由行政负责人确定代理人承接责任人的工作,保证工作日内不间断服务。
(二十)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对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遇到的特殊问题,要遵循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的原则,实行预约登记,由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实行全程服务。
(二十一)实行特事特办和承诺办理制度。个体私营企业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办理营业执照时,在提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先办照后补材料,核发有效期为3至6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
(二十二)提高登记注册自动化办公水平。加快综合业务网络升级改造建设,通过网络逐步开展政务公开、信息咨询、法规政策宣传、下载登记注册文件、受理注册登记审批事项等业务,进一步实现与相关部门的网络连通,实现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同时,要通过网上公布对服务型市场主体的行业、结构等情况的分析,为社会公众提供投资导向服务,减少其投资的盲目性。
四、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做大、做强、做活
(二十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外,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个体私营企业开放。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十四)支持私营服务业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十五)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个体私营企业的联系,明确服务重点和方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登记信息资源优势,向社会发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动态信息,对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创业进行提示、预警,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确定有利的投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