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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0年4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36号)精神,现就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性

  (一)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是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本单位、本系统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全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三)凡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在工商部门先登记注册,核发没有行政许可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之后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

  (四)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服务业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的,允许其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企业名称。

  (五)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政策有特别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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