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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源工程建设的意见

  2.农村小型水源工程(15-20立方米小水池、小水窖)市级补助比例为:一板块全部由县(市)区、乡镇自筹和农户投工投劳解决;二板块按照每立方米蓄水市级以上补助60元/立方米,其余由县(市)区、乡镇和农户自筹解决;三板块按照每立方米蓄水市级以上补助100元/立方米,其余由县(市)区、乡镇自筹和农户投工投劳解决。

  3.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地下雨洪水蓄集工程、小坝塘、小泵站等)根据工程所处位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依据不同板块,市级以上补助(包括中央、省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扶贫、农村一事一议资金等)总投资的比例为:一板块20%,二板块40%,三板块60%,县级进行相应配套,不足部分发动农户投工投劳。

  (二)多渠道增加水源工程投入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投入。抓住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水利事业发展和加大扶持力度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大中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2.县(市)区要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每年县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投入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幅度要高于农业投入的增长。

  3.整合各类水利建设资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以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规划为依据,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低产田改造、扶贫、土地整理等用于农村小型水源建设的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无论哪个部门、哪条渠道争取到的涉水资金项目,在立项和建设过程中,都要符合农村水源工程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具体实施前要充分征求水务部门意见,履行项目建设的相关程序。

  4.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严格遵循“群众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参与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5.市级投资部分作为市投融资公司资产进行滚动发展。

  6.鼓励项目业主采取BT、BOT、TOT等模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设。

  7.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使用”的原则,通过出让水利设施使用年限来筹集资金,开展水源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前支付水费作为工程建设资金来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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