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告
(昆政发〔2010〕30号)
今年以来,针对我市遭遇百年一遇特大旱灾情况,各级各部门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抗旱救灾,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鉴于旱情仍在持续发展,为保障昆明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创建节水型城市,依据《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及《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采取节水措施,严格按核定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凡在2010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按1.5倍的最高倍率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三、自2010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洗浴业、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等企业(单位)下调20%的计划用水指标。
四、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擅自停止运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五、市内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设施或循环用水,对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六、对因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损坏漏水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视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各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树立长期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坚持一水多用,杜绝浪费水资源。
八、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供水管网的巡检。发现漏水后,小修必须在24小时内修复;大修必须连续作业,直至修复;接到漏水举报后,须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修复,避免水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