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
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开展承诺制活动,必须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的内容要扩展到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企业内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其覆盖每个员工、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岗位,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作为主要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工作。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登记建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明确负责人负责监控。依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有效运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人员、责任和整改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属于企业的,要立即停产;属于建设项目的,要立即停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要立即撤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