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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昆政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2009年3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3号)下发执行以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现。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地区和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安全生产纳入各自分管工作议事日程,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还未真正形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不够具体,没有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考核不够严格,没有建立针对性强、务实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认真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行政一把手要强力支持行政副职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结合行政一把手、行政副职领导分管工作情况,根据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具体细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按照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管委会)行政一把手必须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必须每季度组织1次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时,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行政一把手要与每个行政副职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个行政副职领导要与其分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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