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办法
(鄂财建发[2010]2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中央分配给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的管理工作。具体稽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承担。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情况等。
(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和标准、项目资金财务核算、结余资金处置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度、公告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监理制度等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权属管理、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进度、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等。
(五)项目后期管护、绩效考核。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的设施管理和维护、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村容村貌、人居环境等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综合评价与考核等。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的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工作。稽查工作采取内业稽查和外业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借助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系统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稽查遵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