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等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鞍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继续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恢复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城市占道费,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等4项行政收费项目。
上述费用恢复征收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属于非税收入的费用,要保证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属于恢复补偿性质的费用,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上述行政收费项目的恢复征收取得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