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鄂财综发[2010]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湖北省2009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范围内截止2009年12月31日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所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本《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停征。国家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五、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政府性基金。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所征政府性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