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沈政办发[2010]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节约资金,提高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区两级政府投资、融资以及以政府名义担保、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投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属《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8〕28号)明确的交易事项,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核确认后,区属招投标项目方可到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凡被批准立项的单位要在项目立项后1个月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二、对进场的招投标项目实行链条式管理。所有进场项目首先到综合窗口登记,登记后,方可抽取专家,进入评标程序。评审结束后,招投标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进场交易确认。凡未经确认的项目,不得发布结果,有关部门不予拨款和办理建设、开工、使用等后续手续。
三、负责全市招投标管理活动的市发展改革委,以及负责对本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的市建委、财政局要指派监管部门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行日常监管;市交通、水利、城管、环保、教育、卫生等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于涉及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要实施现场随时监管。
四、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季节性强、工期紧等作为理由,申请招标方式变更。确需变更招标方式的,须经原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五、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其核发进场准入证,并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平台的代理行为及能力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机构进出平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