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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案实施采购,采购执行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采购部门将供应商报价等采购结果报分管采购的局领导同意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有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应将采购结果通过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未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采购后续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六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部门需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的后续管理,及时组织办理验收、付款及备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采购部门应及时组织资产实物管理部门、需求单位和技术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需求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验收报告办理项目付款审批手续。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合同款项,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部门应将所有采购资料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对于网上协议供货平台显示的采购项目信息、供应商备选信息、竞价过程及结果等,应及时打印相关页面内容并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切实加强协议供货项目预算、实施计划、信息统计等基础数据管理,对参加地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应按照规定完成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及信息统计中关于属地化采购数据的编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其中:
  对于参加总局协议供货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局报告: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税系统规定的情形。
  对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按其规定的渠道和途径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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