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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通过“中采网”业务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按照不低于当期产品优惠率的折扣,向成交供应商书面确认采购事宜。
  (四)成交供应商登录“中采网”业务平台填写并由系统自动生成标准合同文本和电子验收单。采购人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空调协议供货执行程序为:
  (一)根据事先确定的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中采网”公布的产品和供应商信息,与协议供应商联系确定产品的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确定程序与信息类产品相同。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购价格的确定以供应商按照规定格式进行的书面报价为准。
  (二)采购部门将实施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空调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成交协议供货商。
  (三)成交供应商根据空调确认单,通过登录“中采网”填写相关项目信息,由系统自动审核生成协议供货电子验收单。
  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系统只生成电子验收单、无法生成电子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成交供应商根据当期空调政府采购服务协议自行订立合同条款,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四)供应商及时进行供货,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应在验收单及空调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务汽车协议供货执行程序:
  (一)登陆“中采网”根据需求查询当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入围车型、供货商信息、服务条款等采购信息。
  (二)填写《汽车委托书》,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传真方式:010-83084974),或者根据当期协议供货要求进行采购信息的录入和提交。
  (三)采购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协助录入汽车委托单,并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即使通知汽车生产厂家或其指定协议供货商。
  (四)被通知供应商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具体的供车事宜。
  采购人应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与供应商商谈更为优惠的价格。成交价格确定程序与信息类产品相同。
  (五)采购部门将实施结果书面报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成交通知书等形式向成交供应商书面确认采购事宜。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根据“中采网”提供的公务用车供货合同为合同样本,就具体购车事宜协商拟定合同条款,并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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