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的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标准化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标准化工作的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形成“统一管理、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共同推进我市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推动地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企业是标准制订、修订和实施的主体,也是标准的直接受益者,企业应建立标准化相关工作的经费投入机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公益性的标准化活动。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激励机制
重视科技计划项目中的标准化工作,将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要求的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列入科技计划项目,将符合科技奖励条件的标准化工作成果纳入科技奖励范畴,促进技术标准创新。设立“昆明市标准化工作贡献奖”,对通过技术标准创新、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等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获得国家或行业、省级标准化专项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四)加快人才培养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导、企业和科研院所为主体、标准化和科技中介组织为补充的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各层次标准化专业人才;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带动各行业标准化专业人才的核心团队建设,着力培养各行业标准化工作领军人才,利用省会城市资源优势,建立昆明市标准化专家库,积极引进标准化高端人才,为各行业推进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五)加强服务和监督
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履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为辖区单位提供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有关技术服务。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居工程、日用消费品、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等,强化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认证认可的执法监督,依法查处无标准生产的产品,切实保证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