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措施
(一)优先安排城市贫困残疾人享受廉租住房
根据自治区2009-2011年廉租房建设规划,将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收入标准2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
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给予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特殊照顾,可以优先选择适合残疾人出行生活的楼层。在针对残疾人家庭的廉租住房设计方案中应提供无障碍设施保障。
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要按照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全额发放;对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住房困难的低保残疾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租金标准上浮10%的标准全额发放,确保其可以在市场上租到一定标准的住房。由旗县(市、区)残联进行入户摸底调查,提出具体人员名单,由建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在林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的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工程中,凡是符合条件的林区、垦区残疾人家庭均可享受到补贴政策,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
鉴于残疾人自筹资金相对困难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统一政策对残疾人家庭给予补助。对于林区棚户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1.5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1万元;对于垦区危房改造中涉及的残疾人家庭,国家户均补贴0.9万元,自治区户均补贴0.6万元。具体补贴名单由旗县(市、区)残联提供,由建设部门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户列为补贴对象。
(三)尽快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根据我区需改造贫困残疾人危房户数和自治区残联专项补贴资金的数额,由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残疾人危房改造安排意见。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要求,增加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的比例。
各盟市建设部门会同残联、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对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和无房户进行详细摸底调查。每年由自治区残联和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各盟市上报计划确定改造户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残联和建设部门分别下拨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对确定的改造对象进行补贴。两个项目的资金可以统筹使用,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