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0〕55号 2010年6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居住状况,减轻贫困残疾人建房负担,扩大受益残疾人覆盖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关系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大局。残疾人是一个特别需要关爱和扶助的特殊群体,尤其在居住条件方面,和健全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中央和自治区历来重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2004年以来,实施了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中央和自治区共投入资金3527.85万元,为我区8375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新建或改造房屋。项目的实施,有力地改善了我区残疾人的居住条件。但是,改造建设的速度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矛盾,在城镇和农村牧区,还有大量的贫困残疾人处于无房或危房状况,居住状况堪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在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要统筹考虑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优先予以安排。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工作。决定抓住国家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利时机,将残疾人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从当地经济社会实际出发,分年度实施,结合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科学合理编制建设方案。通过规划协调整合资源,加强相关政策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帮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方便生活的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三)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凡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各项政策补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并使残疾人享受到最高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残疾人,在最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严格按照条件确定补贴对象,并实行公示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和项目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认真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