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不断满足参保居民门诊就医需求。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的统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医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确保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降低报销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 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确保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牧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探索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50%以上的地区建立盟市级统筹,新农合开展盟市级统筹试点。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内蒙古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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