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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54号 2010年6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工作安排,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就我区2010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作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内政发〔2009〕96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充分发挥蒙中医药作用,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880万人。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的参保工作,年内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商局负责)
  (2)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保持在常住人口的90%以上。(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2. 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我区各级财政全部承担的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对6万人口以下的牧业旗县,自治区财政继续对新农合每人每年增加20元补助。(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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