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30分钟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保、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生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随后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分级响应
4.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3IV级应急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