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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53号 2010年6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办法(试行)》(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09〕78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各地区在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工作的同时,圆满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不得借自治区统筹之机擅自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将不符合政策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不符合条件但已纳入统筹范围的人员,其享受的生活待遇由地方财政负责支付。
  二、严格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各地区要执行全区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得自行提高养老金水平。对自行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自行增加的统筹项目,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因擅自出台地方性补贴造成同一地区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矛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严格退休审批手续
  各地区要严格控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不得借自治区统筹之机,放宽标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等进行严格审核,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推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有效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
  四、强化预算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办法》规定,按照“一级预算、两级管理、三级实施”的基金预算管理模式,做好养老保险预算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对于因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而少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自定的补贴和统筹外项目,要在下年预算编制中安排,以体现地方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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