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注销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和在国(境)外定居公民的常住户口
1. 对于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嘎查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由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2.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3. 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五)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1. 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2. 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主项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解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通知》(内公网传〔2007〕694号)规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逐级审批后进行变更。
3. 对于民族的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见内民委发〔2010〕7号文件)办理。
(六)妥善解决毕业生户口问题
对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因各种原因未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的,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公传发〔2001〕244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内公发〔2005〕12号)要求,凡符合就地落户或迁出条件的,通知本人尽快办理落户或迁出手续,无法联系到本人且户口滞留超过2年的,应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予以落户,并加强与原户口登记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登记工作,防止遗失户口迁移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户口整顿是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推动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范化的必要手段。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整体工作部署中,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争取工作支持和经费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户口整顿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进一步夯实户籍管理基础,为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翔实、准确的户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