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6月17日至7月31日)
全面开展户口核对工作,户口调查员携带实有人口资料(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和《境外人员信息登记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核对表》(详见附件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入户登记表》(详见附件2),按照《户口调查员入户核查流程图》(详见附件3),深入户口整顿区域逐户、逐人、逐项调查核对。重点查清重户重口、漏户漏口、人户分离、户口待定人员,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以及未登记的暂住人口和境外人员,查找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实有人口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实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
(三)处理问题阶段(2010年8月1日至31日)
对分类汇总所发现的各类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和纠正,最大限度地减少遗漏。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调查核实,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保留其中1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对于采取非法手段办理的虚假户口,要依法注销;对于户口待定人员,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户口簿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力争在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至30日)
各地区要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和数据资料报送工作,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改进和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要认真开展工作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户口整顿工作不力,影响人口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双重户口
公民有2个或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征求本人意见后,保留其中1个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户口,同时收回被注销的户口簿及其居民身份证。
1. 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
2. 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公安派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本人不愿注销原常住户口且一直未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居住的,可注销迁入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