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0〕13号 2010年6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建设用地政策
(一) 增加普通住房土地供应,加大中小套型供给。《通知》强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对此,各地区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中小套型供给,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通过增加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
(二) 合理调整土地供应方式。近年来,土地出让大多采取拍卖方式,竞争激烈、价格飙升,不利于稳定住房价格。今后,各盟市出让住宅用地,不得单纯依靠竞价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应主要通过招标方式供应。在招标前要科学编制标底,公开招标通知和投标条件,根据投标企业的标书、信誉、实力、业绩和社会责任感等情况,通过公开集体评审确定土地中标单位,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条件。各盟市确定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商若要取得开发资格,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结合土地面积大小和容积率高低等因素,严格审查取得土地的开发企业资格。通过条件限制,减少土地需求者对地价的拉动。
二、切实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一)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住房市场有序发展。各盟市要按照城镇化发展战略要求和棚户区改造任务,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合理引导居民提前确定住房需求方向,防止盲目过早购买,努力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 全部实行网上售房,增强住房供给的透明度。全面建立可售项目楼盘表,防止一房多售、捂盘惜售,彻底改变住房供求信息不对称的状况,确保消费者对住房供给市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