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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沟通信息、协调衔接的作用,组织好部门联动,确保“质量兴区”、“质量兴市”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逐步增加对产品监督检查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制订、技术推广等专项经费。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国家级质量中心建设进程。
  质监、农牧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重要工业品、农畜产品、食品药品的全过程监管,突出对安全、健康、环保等重点产品的监管,集中对日用消费品、建材、农资等涉及国计民生产品的抽查,抽查数不低于全年产品总量的80%。坚持源头治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危害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着力引导企业实施“质量兴企”工程,促进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
  围绕质量问题,切实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和监督,促其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大力开展质量培训、质量改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管理活动,培养一定数量的质量工程师和具有质量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充实到关键岗位。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技术中心,加快技术进步。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四、深入实施名牌战略,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在质量兴区中的带动效应
  着眼于产品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的评审管理办法,加大保护、扶持和宣传力度,提高其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产品和企业创名争优。对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以及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等荣誉的产品和生产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表彰奖励。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各盟市也要出台相应政策,使之成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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