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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兴区”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0〕55号 2010年7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200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兴区”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9〕213号),对“质量兴区”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在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有11个盟市和89个旗县(市、区)开展了“质量兴市”活动,有力推动了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名牌产品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达到32%,“质量兴区”工作正在成为各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推进措施之一,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拓展创新,取得了初步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目前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部署,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质量工作领导责任,确保“质量兴区”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要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要把“质量兴市”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强化已有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兴市先进市县”和“自治区质量兴市先进市县”活动。
  各地区要支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围绕我区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积极支持质监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计量测试中心,切实增强盟市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旗县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产品的常规检验和快速检测能力。
  各地区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保“质量兴区”工作有效开展。自治区“质量兴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和评比表彰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质量兴区”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区要支持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等为理由,限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正常的监管、抽查等,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苗头。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凡政府采购产品,需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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