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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中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工作部署,在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三、督促全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审核、颁布。
  四、对全省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审议考核评价制度。
  五、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及省委、省政府意见予以表彰。
  六、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通报。

  附件2:
  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职责

  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部署,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办省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召开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例会,总结、研究、确定相关工作,并根据形势督促省有关部门调整或制定重大工作措施。
  二、构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系网络,建立节能工作的报告制度和节能情况交流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宣传工作和岗位培训工作。
  三、督促各地区、省各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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