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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临政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我市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市将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出口补)。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市、县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入口补)。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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