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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的指导意见

  十一、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信贷环境。要探索重建融资新机制,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充分运用灾后重建金融扶持政策,协调金融机构对重建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建立奖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和网点建设投入。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牧民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重点扶持民族手工艺品、特色农牧产品等特色产业发展。对明确纳入城乡重建计划的居民住房,可先行确权,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以方便群众抵押贷款;允许农牧民以牲畜、林权等有效资产抵押办理贷款;动用一批省管及其它地区统管的住房公积金为灾区城镇居民办理建房贷款;从重建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居民住房建设贷款的贴息或担保。
  十二、加强土地经营与开发,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要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要对农村牧区灾后重建节约的建设用地,在全州范围内与增加的城镇建设用地挂钩使用。政府主导成立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转换等方式,将城镇规划区中的部分土地转为储备用地,获得的级差地租收益用做灾后重建资金。成立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土地开发经营公司,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要求,有重点地组织进行一级开发。对通过科学规划、集约利用节约出的土地和盘活的存量土地,由国有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归集整理,采取市场化方式统一开发或招商建设。采取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手段配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等项目用地,提高土地转让效益。
  十三、多方筹集资金,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有效运营。通过市场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是弥补灾区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转变经营机制的重要手段。在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同时,对有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诸如天然气站、供热站、污水处理厂等,可通过自建、代建、BOT等方式充分吸引社会资金进行重建;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承包经营、受让经营权、产权等方式参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经营,政府给予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支持。对灾后重建的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项目,通过各类媒体及其它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吸引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各省区市、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认领、捐建,对捐建者依据相关规定以项目命名、立碑、立铭等方式予以铭记。
  十四、鼓励使用灾区劳动者,解决好灾区困难群众就业问题。做好灾区劳动力就业和培训工作,是帮助灾区群众增收的重要举措。要尽快在结古镇建立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让参与灾后重建的各类企业与当地劳动力、人才资源直接对接。灾区恢复生产、基础设施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安排使用受灾群众。积极开发公益就业岗位,并将参与重建相关工作的玉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灾区企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劳务培训工作,优先安排灾区劳动力接受重建所需的建筑、运输以及温棚种植等技能培训,增强群众自主重建家园及劳动就业能力。动员其它地区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灾区劳动力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引导和服务,鼓励灾区劳动力外出务工。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纪人和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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