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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4.鼓励省内其他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省内其他地区各类企业和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可按其为灾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际数额给予补贴,同时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转移就业的劳动者可适当给予交通补贴。一次性奖励和转移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1.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要按规定及时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玉树州或省级统筹、申请国家支持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职工,其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解决,企业或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2.确保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并依法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或核销。在玉树州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参保农牧民个人缴费困难的可以缓缴,在按原规定给予个人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补助。
  3.因地震受伤人员在紧急救治阶段实行免费医疗。后续医疗费用,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通过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核报;未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其后续费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农合个人缴费可免缴一年。
  4.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免缴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停业、歇业期间,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进行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七)灾区群众后续生活保障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政策
  1.对恢复重建期间投亲靠友或异地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一次性发放临时补贴。
  2.对灾区困难群众、灾后滞留灾区且无亲属投靠的“两孤一残”人员的生活补助在原3个月发放期的基础上再适当延长;对生活困难的遇难(含人员失踪)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对地震中的伤残人员,在辅助器具方面给予必要安排和特殊照顾。
  4.因灾致残的中小学生在灾后恢复重建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对考入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或适当的生活补助;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因灾失业的残疾人就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受灾地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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