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5.玉树州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玉树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符合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有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6.对于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利用原建设用地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用地定额标准先行安排供地。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及其他用地涉及新增用地的,依法征用;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按规定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对于灾后重建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时,用地手续齐全的,给予确权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先确权登记,暂缓发证。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商有关方面制定。
(五)教育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 年4 月至2011 年7 月,发放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统筹解决。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内外其他地区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 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对迁出省内外其他地区就读学生的随队教师发放交通费补助。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解决,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六)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受灾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灾后重建相关工作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并适当延长期限。
2.适当降低受灾地区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个体工商户灾后重新开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和一定期限的社保补贴。
3.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灾区州、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灾区劳动者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和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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