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政策
(一)财政政策
统筹安排各类重建资金。玉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省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预算资金投入,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国家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和省财政将分三年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2010年安排12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90亿元,省财政统筹安排30亿元。明、后两年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再作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其他有关专项资金时,向灾区适当倾斜。
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恢复重建期间,在继续加大对玉树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基础上,建立过渡期财力补助政策。即,从2010年起,省财政分三年对玉树州每年安排过渡期财力补助3000万元,由玉树州统筹安排,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等。
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加大对玉树灾区的投入倾斜力度,进一步支持公益性项目政府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小额担保、支农信用担保等融资平台建设。
明确恢复重建资金使用范围。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通过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将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将基本住房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建设规划,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居民申请增加住房面积的,超面积部分由居民自筹资金解决;居民选择自购或自建住房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一般受损住房需要维修加固的,给予适当补助。
具体政策措施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制定。
2.基础设施建设。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4.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活佛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