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青政〔2010〕3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主要任务,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新玉树,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切实为建设生态美好、特色鲜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玉树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三江源生态保护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恢复重建与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紧密结合,与提升群众生活质量紧密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紧密结合,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筹措重建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和省内接收的各类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
(二)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建设需要。根据受灾地区的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要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重灾乡镇和一般灾区。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的乡镇,主要是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控制,分类实施规划项目。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实施”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规划项目,商省发展改革委等方面,分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四)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玉树灾区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厉行节约,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整合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灾区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加强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