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批准颁证。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保障金发放的起始月份,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书面告知。区(市)县民政局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
(六)清退材料。将审批同意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存档。
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附件1: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居民委员会: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 )收入匮乏、( )教育支出高、( )医疗费支出高、( )无工作、( )临时灾难、( )无劳动能力、( )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2: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
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现有承包地 亩,去年农作物收入 元,养殖业收入 元,打工收入 元,养老保险金收入 元,其它收入 元,共计年收入 元,人均收入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