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材料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一)组成审核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干部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等组成低保审核工作组。
(二)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工作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要求,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调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补充完善。
(三)调查核实。审核工作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
(四)集体审议。低保审核工作组成员,逐一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决议,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五)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人情况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拟享受低保人数、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六)上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程序,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工作规程
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
(一)审核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象审批。通过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未获通过的进行确认。
(三)张榜公示。将拟批准享受的低保人员情况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享受低保人口数、补助金额、享受低保日期、举报电话等。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