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工作规程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
(一)审核材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四川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三)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申请享受低保人数、举报电话等。
(四)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低保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
(五)填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低保的家庭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审核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