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民发〔2010〕69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和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低保工作,实现低保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现将《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2004〕10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体要求
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二、申请工作规程
(一)户主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每月15日前到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填写《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