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鄂财函[2010]14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选招考试报名费及其收费标准的函》(鄂人社函[201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收费项目。
二、“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收取。
三、选聘生考试报名费的收费对象为自愿参加“三支一扶”的报名考试人员。
四、对城市低保家庭大学生和农村特困大学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在笔试时退还“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
五、“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收入科目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具体收缴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三支一扶”考试报名费收入专项用于报名、命题、试卷印制与运送、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支出科目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1类“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10款“人力资源事务”99项“其他人事事务支出”科目。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购领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