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指导、支持本市宗教团体开展同境内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八)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协助市级宗教团体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依法管理盐城护国永宁禅寺、盐城市清真寺和盐城市基督教堂等。
(九)指导全市民族宗教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局重要文件的起草和民族宗教信息的报送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出具身份证明;按关规定审核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及老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市直宗教团体和市直管宗教活动场所的人事、劳资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指导、检查、审计市级宗教团体和市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组织接待来本市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组织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宗教等表彰活动。
(二)民族处
承担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了解掌握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网点的督查年检工作;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宗教处
承担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承担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对宗教专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禁、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