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盐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起草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市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三)调查本市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组的经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村组、民族学校的联系。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