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抚处
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人员残疾抚恤管理工作;承办核查、申报、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市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工作。
(五)救灾处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承担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监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承办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政策。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市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工作;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协调市际、县(市、区)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承担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福利机构设立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现场勘察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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